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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人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文章来源:德安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07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严禁诬告陷害

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检举控告,禁止诬告陷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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