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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年假制度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年假制度。
(1)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休年假由个人按请假程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实行探亲假制度。凡工作满一年的,与父亲、母亲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跨县域,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干部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机关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干部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已婚干部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年报销一次。
3.实行年度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4.实行户外集体活动制度。原则上每年度安排适当时间组织干部职工春游、秋游等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生活,引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
5.实行发放节日慰问品制度。一年“七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对机关干部职工按照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标准进行慰问。慰问品一般为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6.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
7.机关干部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以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
8.实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每年为机关干部职工购买职工大病保险,购买标准根据县总工会要求执行。
9.工会各项经费,统一从工会账户收支,由委机关财务人员按照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各项福利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