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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外出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县纪委监委机关及县委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全体干部职工(含借调、聘用人员)、乡(镇、场)纪委书记、高新区纪委书记。
第二条 报备的情形及程序
(一)工作日期间外出的:
1、离开单位,在县城内的。
(1)副书记、常委、委员,时间在半天以上(含半天)的一律需报告书记同意。
(2)其它干部职工,时间在一天以内的(含一天)需向分管领导报告,一天以上的需报告书记同意。
2、离开县域,前往外地的,一律需向书记报告。
(二)非工作日期间外出的
凡需出县的,副书记、常委、委员一律需向书记报告,其它的干部职工需向分管领导报告。
以上两种情形均需填写《德安县纪委监委干部外出报备登记表》,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组宣室备案。
(三)凡需出国出境的
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德安县科极领导干部因公(私)出国(境)政审管理办法》,落实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报告程序。
2、一般干部职工,需填写《德安县纪委监委科级以下干部出国(境)报备登记表》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国(境)。
第三条 乡(镇、场)纪委书记、高新区纪委书记出县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参照省市纪委相关要求,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条 如干部未按程序执行,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